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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与扶持实施细则
  • 日期:2017-03-01 00:00:00 点击量:
  • 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与扶持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长沙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规范、引导、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的建设及发展,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和《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创业基地的认定及管理。本细则所指的创业基地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经营,为小微型企业提供价格优惠的生产经营场所、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关公共服务,并具有完整组织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形成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载体。

    第三条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市级创业基地进行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对被认定的创业基地,由市经信委授予市级创业基地牌匾。

    第四条创业基地应具备下列服务功能,:

    (一) 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 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事务代理服务;

    (三) 协助创业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等相关开业手续;

    (四) 提供项目推介和项目评估服务,引进投融资服务;

    (五) 协调落实有关创业优惠政策;

    (六) 建立服务企业跟踪服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七) 加大与企业服务平台等机构合作,借助平台聚合作用,对接企业服务资源,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八) 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与氛围。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五条创业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基本原则。建立政策资金引导、市场机制调节和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坚持多元化投资,多形式运营,加快创业基地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第六条整合资源、有效利用。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和楼宇设施,通过联合、协作、改造等措施,建设各种形式的创业基地。既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符合条件的现有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通过挂牌、共建等方式建设创业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创业服务。

    第七条降低成本,配套服务。提供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资金融通、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配套服务,帮助创业者减少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使创业基地成为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创业的重要阵地。

     

    第三章  条件与标准

    第八条创业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在长沙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运营团队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从事创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三)创业基地建设、规划、国土、消防等立项手续完备,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流程规范,财务收支、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创业基地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有特色,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公开。

    (五)房屋建筑总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30家以上,从业人员500人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80%以上。

    (六)服务项目在5个方面以上,每年开展各类活动10次以上。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经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请表(附件1);

    (二)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请报告(包括:投资主体及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基地创立发展沿革、目前建设情况、服务情况、发展目标等)

    (三)创业服务活动情况,包括服务人员姓名及职称、服务机构名单及服务内容、服务成效,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场景照片等)。

    (四)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五)上年度财务报表、服务收支情况报告;

    (六)创业基地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创业基地规划布局图和建设方案;

    (九)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接到相关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市经信委组织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经考核合格的创业基地,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若无异议,即由市经信委发文认定,并授予“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牌匾,报市“两创办”备案。

     

    第五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二条经认定为市级创业基地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创业基地新增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每千平米补助3万元,单个基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创业基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贴:按新增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基地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创业基地整合服务资源,开展公共服务活动,每年评选创业服务示范创业基地,单个奖励最高30万元;

    (四)符合有关规定的创业基地,可享受有关部门给予的创业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及就业见习补贴等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市经信委具体负责全市创业基地管理和促进发展等工作,掌握全市创业基地的建设动态,对创业基地建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区(县、市)工信局、国家级园区产业(经发)局负责本辖区内创业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创业基地扶持政策的落实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1231日。

     

    附件:1. 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请表

          2. 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

     

    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

    20151228日印发


     

     

    附件1

    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请表

     

    基地名称

    (盖章)

    地址

     

    基地性质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它,是法人

    注册日期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资本

    (万元)

     

    总资产

    (万元)

     

    净资产

    (万元)

     

    当年投资

    (万元)

     

    占地面积(亩)

     

    建筑面积(平方米)

     

    租赁厂房面积

    (平方米)

     

    入驻企业个数

     

    安排就业人数

     

    专职服务人员数

     

    基地发展规划

    □有□无

    上年进入市级以上园区企业数

    个,占       %

    基地累计投资(万元)

     

    基地配套设施简述

     

    主要服务项目

    开展活动数(人、次)

     

     

     

     

     

     

     

     

     

     

    申报单位对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年月日(盖章)

    区、县(市)工信局,园区产业(经发)局推荐意见

     

     

    年月日(盖章)

    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意见:

     

    年月日(盖章)

                       
     

    注:基地累计投资一栏,主要注明投资主体和运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自筹、政府投入、银行    贷款,不包含入驻企业投资)


     

    附件2

    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厂房建

    筑面积

    (平方米)

    职工人数

    上年经济指标(万元)

    是否享受过基地服务

    营业

    收入

    利税

    总额

    实交

    税金